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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抱怨處理程序

一、受理:

(一)以書面陳情者,應載明姓名、聯絡方式及具體事項,交本所收發收文。

(二)口頭抱怨或現場表達不滿,將陳情人姓名、聯絡方式及陳述內容詳予記載民眾抱怨申請表,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讀後請簽名,以做後續追蹤。但有特殊情形者除外。

二、分文:

(一)書面陳情案件由收發負責分文,並登錄人民陳情案件以供研考列管。

三、列管:

各類民眾抱怨案件均分別由本所研考列管,追蹤處理期限。

四、回復:

(一)書面陳情處理時限不得超過十四日。口頭抱怨或現場表達不不滿,應當場處理,提供舒解機制為原則,並以正式文書回復。首長信箱處理時限不得超過七日。

(二)陳情案件,法規另訂有處理期限,或各類案件經簽奉主任核准訂有處理限期者依其規定。

(三)因案情複雜致未能在規定期限辦結者,應將展延理由、辦理期限函復陳情人。

(四)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

五、結案:

書面陳情案件以具體函復陳情人,口頭抱怨或現場表達不滿,於獲得改善為結案。首長信箱以具體內容電子函復為結案。

六、其他: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但仍應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住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四)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