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出生登記
主旨:陳女士與大陸地區人民王先生於民國101年7月16日經法院裁判離婚但未確定,而其於民國101年10月4日生下一女,欲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
發生日期或受理日期:101-10-08
個案敘述:
陳女士與大陸地區人民於民國101年7月16日經法院裁判離婚但未確定,而其於民國101年10月4日生下一女,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但因陳女士已無法與大陸地區人民王先生聯繫,故親至本所書寫子女從姓抽籤申請書以便辦理出生登記,保障新生兒權益,並利其後續辦理訴訟事宜。
法令依據:民法第1059條第1項及戶籍法第49條
處理方式:
一、經本所依查證大陸地區人民王先生出入境資料,查無其入境資料且王先生亦未申請準歸化國籍,故無法書面催告其至所辦理新生兒姓氏約定事宜,遂依民法第1059條第1項後段及戶籍法第49條規定通知杜女士到所以抽籤方式決定新生兒姓氏。
二、陳女士於民國101年10月8日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及出生證明書〉到所抽籤決定新生兒姓氏。
三、當天,由本所依規定準備抽籤工具,經主管人員主持及二位同仁共同見證陳女士抽籤;第一次陳女士抽到從父姓,但陳女士不同意小孩從父姓,故依內政部函解釋可重新再抽籤;第二次抽中從母姓,陳女士同意小孩從母姓,並依規定辦妥出生登記。
資料來源:高雄市楠梓區戶政事務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