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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憑證於民國100年效期屆滿者,繼續採展期3年方式辦理

一、依據內政部99年12月7日台內資字第0990244337號函暨花蓮縣政府99年12月14日府民戶字第0990214387號函辦理。
二、確保憑證使用安全及提昇便民服務,減輕民眾負擔,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5年效期於100年屆滿者,可繼續辦理展期3年。
三、自然人憑證有效期限到期前60天起,即可分別採線上及臨櫃展期方式辦理:
1.線上展期:憑証到期前60天起至憑證有效期限屆滿日止,可進行線上憑證展期作業。
2.臨櫃展期:憑証到期前60天起至憑證有效期限屆滿後3年內,請本人持國民身分證及自然人憑證IC卡,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憑證展期(不限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四、辦理自然人憑證展期作業時如有任何疑義,可於上午7時至晚上11時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洽詢:0800-0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