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轉內政部公告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之戶籍登記項目。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姓氏變更宣告、離婚、撤銷離婚、撤銷結婚、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等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其中姓氏變更宣告等6項戶籍登記,自98年7月31日實施。至輔助宣告及撤銷輔助宣告等2項戶籍登記,自98年11月23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