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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假日結婚,怎麼辦?

97年12月1日起實施
●連續假日結婚,怎麼辦?
為考量選擇週休二日.國定連續假日.春節等依傳統習俗舉行結婚儀式之新人,可事先於前3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
理指定結婚登記日,完成結婚登記。
名稱 指定結婚登記日 結婚申請日(辦公日)
週休二日 星期六星期日 前3日之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如遇例假日再往前推算)
國定連續假日 98年1月1日至98年1月4日(四天) 97年12月29日.30日.31日(三天)
春節 98年1月24日至98年2月1日(九天) 98年1月21日.22日.23日(三天)

●結婚當事人應攜帶文件:
1.結婚書約正本(包括證人2人簽章)。
2.雙方國民身分證、雙方戶口名簿
3.一年內相片(新式身分證規格)
4.二人親自到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花蓮縣政府民政處 聯絡電話8235475
●結婚當事人應攜帶文件:
一、 申請人:由結婚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其中一方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如要同時辦理遷入登記,則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 應備證件(均繳驗正本):
(一)身分證明文件:
1、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檢附雙方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雙方戶口名簿、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各1張(符合國民身分證相片規
格)、換證規費每張50元。
2、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二)結婚證明文件:
1、在國內結婚者,應檢附結婚書約【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明文件號碼)、戶籍地址(通訊地址)等相關資料,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明文件號碼)、戶籍地址(通訊地址)等相關資料。】
2、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國外作成之證明文件,外文暨中譯文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駐外單位如僅就外文驗證,須另譯成中文送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
3、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登記時,應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四)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籍配偶者,應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單身證明文件(國外作成之證明文件,外文暨中譯文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駐外單位如僅就外文驗證,須另譯成中文送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五)遷入(含住址變更)同時結婚登記而單獨成立1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