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1. 當事人
2. 受委託人
3. 法定代理人
應備證件
1.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原登記之印鑑章;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僑居國外國民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 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出具委任書及委任人原登記之印鑑章(委託書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請領份數)、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印章(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印章)、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印章;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僑居國外國民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當事人在國外委託辦理者,其委託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並應載明辦理種類及請領份數(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4.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辦。
注意事項
1. 當事人在國外委託辦理者,其委託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並應載明辦理種類及請領份數(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2.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3. 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4. 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5.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辦。
6. 隨船航行之海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規費
按件繳納工本費,其費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 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由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詳情請洽詢戶籍地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