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項目遷入登記申請人本人或戶長依據法令戶籍法第17、41條第1項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17條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 各項戶籍申辦要件仍應依申請時之民法、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98年12月1日 更新)應備證件一、遷出地及遷入地戶口名簿。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三、當事人國民身分證。三、需換發國民身分證者,另備身分證相片1張(需2年內拍攝者)。四、如係另立一戶,應另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本人或戶長
戶籍法第17、41條第1項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17條
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
※ 各項戶籍申辦要件仍應依申請時之民法、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98年12月1日 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