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項目 | 離婚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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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當事人雙方。但判決離婚確定者得由當事人一方為申請人 |
依據法令 | 戶籍法第9條第2項、10、34條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17條 民法第1050條 ※ 各項戶籍申辦要件仍應依申請時之民法、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98年12月1日 更新) |
應備證件 | 於國內離婚:
一、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二、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三、換發國民身分證相片1張。 於國外離婚:
一、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離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或已向當地政府 辦妥離婚登記(或離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二、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三、換發國民身分證用相片1張(需2年內拍攝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