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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

 

申請項目離婚登記
申請人

當事人雙方。但判決離婚確定者得由當事人一方為申請人

依據法令

戶籍法第9條第2項、10、34條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17條

民法第1050條

※ 各項戶籍申辦要件仍應依申請時之民法、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98年12月1日
 更新)

應備證件
於國內離婚:

一、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二、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三、換發國民身分證相片1張
於國外離婚:

一、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離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或已向當地政府
  
  辦妥離婚登記(或離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二、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三、換發國民身分證用相片1張(需2年內拍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