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結婚登記

 

申請項目結婚登記
申請人

當事人雙方。(但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者得由當事人一方為申請人)

依據法令

戶籍法第9條第1項、10、33條第1項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17條

民法第982條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 各項戶籍申辦要件仍應依申請時之民法、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98年12月1日
 更新)

應備證件
於國內結婚:

一、結緍證書
二、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三、被認領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三、需換發國民身分證者,另備相片1張四、如配偶為外籍人士,則需另提憑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外籍配偶
  
  之單身證明文件(原文及中文譯本)及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
  
  明書

於國外結婚:

一、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或已向當地政府
  
  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原文及中文譯本)及
  
  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二、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三、需換發國民身分證者,另備相片1張(需2年內拍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