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項目 | 結婚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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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當事人雙方。(但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者得由當事人一方為申請人) |
依據法令 | 戶籍法第9條第1項、10、33條第1項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17條 民法第982條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 各項戶籍申辦要件仍應依申請時之民法、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98年12月1日 更新) |
應備證件 | 於國內結婚:
一、結緍證書。二、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三、被認領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三、需換發國民身分證者,另備相片1張。四、如配偶為外籍人士,則需另提憑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外籍配偶 之單身證明文件(原文及中文譯本)及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 明書。 於國外結婚:
一、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或已向當地政府 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原文及中文譯本)及 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二、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三、需換發國民身分證者,另備相片1張(需2年內拍攝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