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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登記

 

申請項目終止收養登記
申請人

收養人、被收養人

依據法令

戶籍法第8、32條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17條

民法第1080條

※ 各項戶籍申辦要件仍應依申請時之民法、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98年12月1日
 更新)

應備證件一、終止收養書約或終止收養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養子女未成年或
  經法院認可之終止收養)
二、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三、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三、需換發國民身分證者,另備身分證用相片1張四、需辦理戶籍地變更者,另依遷徙登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