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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登記

 

申請項目死亡登記
申請人

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依據法令

戶籍法第14、36、37條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17條

※ 各項戶籍申辦要件仍應依申請時之民法、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98年12月1日
 更新)

應備證件一、死亡證明書(正本)二、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 三、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