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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登記

 

申請項目認領登記
申請人

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

無依兒童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依據法令

戶籍法第7、30條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17條

民法第1062、1063、1065條

應備證件一、認領書、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相關文件二、認領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三、被認領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三、需換發國民身分證者,另備相片1張三、認領後從姓約定書(可於認領書直接書明)
注意事項一、出生登記應於60日內為之。逾期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
   行為之。
二、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三、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
   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
   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四、戶政事務所逕為出生登記時,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婚生子女,以抽
   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
   監護人之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五、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
   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
   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